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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可買賣農民私房嗎?
發布時間: 2012-5-22 被閱覽數: 2521 次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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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季老是作家,一直居住在省城,晚年有落葉歸根的念頭,想回到金華老家過田園生活。但他不知像他這樣戶口在城市的居民能否在老家申請一塊宅基地來造房子? 律師點評: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只有農村村民才可以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土地建設住宅。城鎮居民建住宅只能使用國有土地,無權申請取得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但像季老這種老家在農村的情況,如果征得其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可以由村委會考慮給予安排合適的宅基地。
城市居民鄉農民購買私有房屋的,如果沒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其他無效情況下,我們認為買賣合同還是有效的。因為根據“地隨房走”和“房屋與土地使用權一體化”原則,只要購買了農村私有房屋,房屋項下的宅基地使用權也就隨之發生轉移。但為減少不必要的麻煩,城市居民購買農村私房時最好事先征得當地集體組織的同意。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除外。
浙江省實施《要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38條規定:回鄉落戶的職工、軍人和其他人員申請建造住宅用地的,應當持有原所在單位或者原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無住房證明材料,其宅基地面積按照當地標準執行。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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